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 药品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