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章 损失赔偿第四十五条有效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