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章 邮政资费第四十四条有效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二)盖销或者划销的;(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