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十二条有效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