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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一条

有效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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