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