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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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