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