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