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