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