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四十八条有效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