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四十七条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