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七条有效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