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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效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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