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六条有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