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有效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