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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效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

第一百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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