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有效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