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有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