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第二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