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第十九条有效配售民用枪支,必须核对配购证件,严格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配售弹药,必须核对持枪证件。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建立配售帐册,长期保管备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