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