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 法律/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