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