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 法律/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