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