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