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