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