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