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