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二十九条已修改证券交易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证券上市申请予以审核同意的,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二百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