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二十八条已修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二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