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二十七条已修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二)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二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