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条已修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一百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