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零一条已修改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二百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