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已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一百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