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一百六十二条已修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一百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