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一百六十一条已修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一)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二)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一百六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