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一百六十条已修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一百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