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一百五十七条已修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一百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