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一百五十五条已修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一百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