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一百五十四条已修改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一百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