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一百条已修改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