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一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