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已修改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一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