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一)有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二)擅自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三)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