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破坏军事设施的;(二)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三)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四)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