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