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者变更,依照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调整,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