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者变更,依照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调整,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