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第十条已修改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