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第九十三条已修改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